司法机构 | 关于本站 | 经典案例 | 来访路线 | 进入论坛
企业律师在线http://www.91lawyers.com
站内搜索
文章 下载 图片 论坛
 | 网站首页 | 最新资讯 | 公司法规 | 公司法务 | 劳动争议 | 诉讼指南 | 咨询留言 | 咨询律师 | 
您现在的位置: 企业律师在线 >> 公司法规 >> 公司法律 >> 文章正文

首 席 律 师
在 线 公 告
咨询请注意
  本网站现提供论坛法律咨询,为方便各位分类咨询,请大家到论坛咨询法律问题!!
admin 2008年5月27日

常年法律顾问
  本站张大乐律师、侯静律师与上海谦毅儿童娱乐设备有限公司签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站律师将为该公司提供优质的常
admin 2008年5月27日

常年法律顾问
  本站张大乐律师、侯静律师与上海确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站律师将为该公司提供优质的常年法
admin 2008年5月24日

最 新 热 门
更多
最 新 推 荐
更多
公司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9 22:3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版权所有◎企业律师在线 沪ICP备07003806号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210室 分部:北京 深圳 韶关 澳门 香港 电话:86-021-5298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