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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1 22:16:37
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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