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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私人提款机           ★★★
公司成私人提款机 财务侵占220万被判13年
作者:卫建萍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6 13:09:40
        一名公司财务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完税凭证等办法,三年内侵占、挪用公司资金220余万元。3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被告人陈卫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罚金二万元。
   
现年39岁的陈卫文具有大学文化,原来在澳大利亚柯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担任财务工作。为了方便开展业务,这家澳大利亚公司以虚假出资方式在上海成立了合资企业上海柯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承接业务,陈卫文同时担任柯立公司财务和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而公司的实际控制和经营者为澳大利亚人李先生。
   
2002年起,陈卫文先后采用电脑扫描李先生印鉴章及柯立公司财务专用章并打印到银行支票上的手法变造支票,以及用支票套现等手法,将柯立公司人民币76万余元,划至其私自设立并控制的公司。陈卫文还以支付税款等名义,从公司银行帐户中划出资金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至其控制的数家公司帐户,除将其中2万元用于纳税外,采用伪造完税凭证平帐的方法将其余钱款予以侵占。2005年3月,陈卫文再次采用电脑扫描李先生印鉴章及柯立公司财务专用章并打印到银行贷记凭证上的手法,变造柯立公司80万元银行贷记凭证,后因银行及时发现而被公安机关冻结。
   
法庭上,陈卫文称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处分公司财产,故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也称,柯立公司系虚报注册资金成立,不具备公司的主体资格,故陈未侵犯公司财产,如果陈侵犯了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则应属于民事纠纷等。
   
综合控辩双方意见及案件事实,法院审理认为,柯立公司虽系虚报注册资金成立,但存在实际经营活动,并由李先生实际控制、运作。陈卫文是柯立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但不享有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对柯立公司的财产也不拥有所有权。因此,陈卫文利用担任柯立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完税凭证平帐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及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其采用电脑扫描印鉴章并打印至银行贷记凭证上的做法显属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已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
   
据此,法院以三罪并罚,判处陈卫文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发还柯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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