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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知识
什么是质证
什么是质证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重庆律师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1 9:21:56
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采用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其地方法证明证据效力的活动。质证是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质证的规定十分简单,对庭审中质证问题予以规范的仅有该法第66条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亦就质证问题作了类似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认、质证。”然而这些都是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质证制度的具体内容。由于立法上对质证的规范过于简陋,未能为当事人开展质证活动提供具体的操作规程,因而不能有效地指导当事人有序地展开质证,充分发挥质证制度的功能。继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6日公布并于同年7月1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庭审阶段质证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如该规定第12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3条规定:“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第15条和第8条则对再次开庭审理时的质证和质证的先后顺序分别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是证据材料产生证据能力的必备形式要件,表明了质证是民事诉讼中法定的必经程序,同时也规范了质证的对象和质证展开的次序,这无疑是我国质证制度的一种进步。尽管这样,民事审判实践中还是暴露出诸多的问题,这不仅体现在立法的滞后性,也体现在司法运作的无序性上。为弥补上述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对质证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该规定涉及质证制度的部分共有16条,内容涵盖了质证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这既为人民法院有效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活动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也为当事人在庭审中规范、有序地展开质证提供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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