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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临时工概念已不存在           
临时工概念已不存在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7 22:09:40
临时工概念已不存在

  转自:南方都市报

  问:我是股份制单位的合同工,四年了,单位一直称我们临时工。单位给我们买了社保金和医保,但没有住房公积金,我们被称为临时工的有住房公积金吗?可以买吗?我们不知道这制度,什么情况下可以买?

  答:《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后,已不存在“临时工”的概念,用人单位招用的合法的劳动者均称为合同制职工。你与其他所谓的“非临时工”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你补缴或者缴纳劳动关系存续的住房公积金,你可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届时你须向受理部门提供劳动关系存续的相关证据。

  

文章录入:张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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