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构 | 关于本站 | 经典案例 | 来访路线 | 进入论坛
企业律师在线http://www.91lawyers.com
站内搜索
文章 下载 图片 论坛
 | 网站首页 | 最新资讯 | 公司法规 | 公司法务 | 劳动争议 | 诉讼指南 | 咨询留言 | 咨询律师 | 
您现在的位置: 企业律师在线 >> 劳动争议 >> 劳资纠纷 >> 文章正文

首 席 律 师
在 线 公 告
常年法律顾问
  本站张大乐律师、侯静律师与上海确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站律师将为该公司提供优质的常年法
admin 2008年5月24日

常年法律顾问
  本站张大乐律师与上海鑫海鹏酒业有限公司签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站律师将为该公司提供优质的常年法律服务。
admin 2008年5月23日

律师开庭
  2007年10月17日上午,张大乐律师代理原告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admin 2007年10月15日

最 新 热 门
更多
最 新 推 荐
更多
劳动争议
王某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王某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7 22:09:43
王某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问:2005年4月,某大学食堂烟囱被大风刮倒,该校从临时找来王某帮助维修,维修费500元。王某在维修过程中不慎从房顶率下,摔成重伤。他要求学校给与工伤待遇。学校认为此事故不适用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王某与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由其自负。学校的做法对吗?

  答:本案关键是要判断学校与王某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是单位职工,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案中,王某是学校临时雇用的人员,他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只是临时雇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民法调整。他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文章录入:张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版权所有◎企业律师在线 沪ICP备07003806号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210室 分部:北京 深圳 韶关 澳门 香港 电话:86-021-5298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