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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调整工伤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上海市调整工伤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作者::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报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7 22:10:36
上海市调整工伤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记者近日从市劳动保障局12333咨询电话获悉,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并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从去年7月1日起,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标准。

  本市200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享受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统称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从去年7月1日起调整。

  具体的调整办法为: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18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7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6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51元/月。

  如工伤人员及家属要了解工伤政策细则,可以拨打12333电话咨询。

  《新闻晨报》报道

  

文章录入:张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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