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构 | 关于本站 | 经典案例 | 来访路线 | 进入论坛
企业律师在线http://www.91lawyers.com
站内搜索
文章 下载 图片 论坛
 | 网站首页 | 最新资讯 | 公司法规 | 公司法务 | 劳动争议 | 诉讼指南 | 咨询留言 | 咨询律师 | 
您现在的位置: 企业律师在线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文章正文

首 席 律 师
在 线 公 告
常年法律顾问
  本站张大乐律师、侯静律师与上海确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站律师将为该公司提供优质的常年法
admin 2008年5月24日

常年法律顾问
  本站张大乐律师与上海鑫海鹏酒业有限公司签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站律师将为该公司提供优质的常年法律服务。
admin 2008年5月23日

律师开庭
  2007年10月17日上午,张大乐律师代理原告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admin 2007年10月15日

最 新 热 门
更多
最 新 推 荐
更多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何时提出申诉?           ★★★
劳动争议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劳动工资司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4 21:1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511正式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此进行了修正,规定以60日为限。因此,凡在1995年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定申诉期限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1995年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定申诉期限仍按《条例》的规定执行。除因不可抗拒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外,属于其他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诉,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依法一概不予受理。

  因此,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务必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申诉,及时诉诸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求得公正解决,以避免超过申诉时效,自动放弃了自己的申诉权利。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版权所有◎企业律师在线 沪ICP备07003806号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210室 分部:北京 深圳 韶关 澳门 香港 电话:86-021-5298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