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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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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0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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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08年5月23日

律师开庭
  2007年10月17日上午,张大乐律师代理原告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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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额外经济赔偿金           
额外经济赔偿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3 22:49:29
问:我所在的单位解除了和我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按照规定给予我经济补偿,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给予补发以及赔偿损失?

  答:根据劳动部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没有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了全额补发经济赔偿金以外,还必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全额50%数额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所以你可以以次为依据要求单位补发。
文章录入:张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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